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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中“残疾人非机动车”的答复

根据《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景区的观光游览和养护车辆,抢险、消防、治安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玄武湖公园。因对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的概念认识产生偏差,经请示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新的国家标准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分为轻便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机动轮椅车两种,其中轻便机动轮椅车排气量小于等于50毫升,普通机动轮椅车排气量大于50毫升小于等于150毫升。同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新的国家标准还规定轻椅车的外廓尺寸不应大于2000mm×1000mm×1200mm,普椅车的外廓尺寸不应大于2500mm×1200mm×1400mm

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十六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八)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

4、《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准载人。残疾人随身携带物品的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箱板,宽度不准超过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非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棚架、边斗、机械动力等附加装置。

第十三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必须持有行驶证、准驾证、残疾人证。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根据上述规定和标准,《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中的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手动轮椅车等。同时,允许进入玄武湖公园的残疾人非机动车辆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其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1)驾驶人必须是持有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2)驾驶人所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

3)驾驶人所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经过任何改装,尤其是后座和动力驱动装置改装。

4)驾驶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入玄武湖公园不得载人。

5)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入玄武湖公园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二〇一〇年十月